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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雨长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案

2012-02-25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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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范[围内实施解救工作,以使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其与买主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被收买的妇女婴儿

    (1)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行。实践中,解救人员[主要是公安人员、妇联组织[工作人员、人民政府部门、村乡[干部等,也包括受解救[机关委托协助执行解救公务的人员,如受聘为[解救工作开车的司机、带路群[众等。

    (2)必须是[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是受家庭成员虐待的妇女、儿童,而不是被收[买来的妇女、儿童,不构成此罪的犯[罪对象。另外执行解救公务必须[是依法进行。如解救人员以胡乱[抓人、殴打他人方式解救遭[到群众阻碍,不宜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论处,对阻碍者宜做行[政处罚。

    (3)必须是正在执行解[救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正在执[行",是指解救工作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过程之中。如某行为人对曾经执[行过解救职责的某公安人员不[满,看见该公安[人员路过,纠集多人围攻谩骂该公安[人员。该公安人员就不是正在执[行解救公务。

被收买的妇女、儿[童

    本案中,被告人黎雨长纠集群众围攻在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吴湘丝的公[务活动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严重阻碍了[解救人员的正常活动,符合本要件。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黎雨长的行为符合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客体要件。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具体[表现为,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正在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而故意聚众予以[阻碍。这包括两方面内容:

    第一,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聚众的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意图聚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工作。

    虽然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是聚众犯罪,但并不要求各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活动中,只要首要[分子的主观故意符合上述要求,即可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至于其他各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和动机如何,不影响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成立。

聚众阻碍

    本案中,被告人黎雨长从黎乙处得知被害人吴湘丝欲被解救之后,即用[喇叭向全村喊叫,其阻碍解救的故意[已相当明显。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黎雨长的行为符合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主观要件。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聚众阻碍,是指[有预谋、有组织、有领导地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实践经验,只要纠集三人以上阻碍解救[工作的进行,就应当认[为是"聚众"。

    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行为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具体行为[多种多样。有的是组织、指挥多人[以暴力方式侵害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有的是砸毁、扣押解救用[的车辆、器械;有的是组织、指[挥众人以非暴力的方式围[截、干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工[作,等等。

    无论具体行为[方式如何,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至于解救活[动是否因阻碍中止,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是否[被解救,均不影响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既[遂状态的成立。

    本案中,被告人黎雨长用喇叭呼喊[群众,使不明真相的群[众将警车围困,并将两名执行公务的警察打伤,聚众阻碍公安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符合本要件。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黎雨长的行为符合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黎雨长已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

    在适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时,应注意分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与妨害公务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

    首先,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妨害的是正在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行为人主观只是明知自己妨[害的对象是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知其是执[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论处,如行为人采取了暴力、威胁方法的[可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其次,犯罪行为特[征不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行为[特征是聚众阻碍。至于阻碍的方法是以暴力、威胁方法还是[非暴力、威胁方法在所不论。只要是聚众[阻碍就行。而妨害公务罪则只要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如以非暴力方法,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而且妨害公务罪可以是个人[实施,也可以是多人实施,但不能是聚众[实施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解救,否则不能以妨害公务罪而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论处。

    其次,犯罪主体不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如果不属于首要分子就不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

    不是首要分子的,如采取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解救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执行解救[被收买韵妇女、儿童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又执行拘捕犯罪分子、制止犯[罪行为(如拘[捕人贩子及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犯)等公务,行为人明知这一[点仍对其阻碍,阻碍活动中故意伤害、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再定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或妨害公务罪,而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题结论

    被告人黎雨长,身为村长,用喇叭呼喊群众,聚众阻碍[公安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在行动中起[了组织、领导、指挥作用,其行为已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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